,可由供需雙方協商。
4、試驗方法
4.1 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
化學成分的件裁分析按GB/T 4698進行
,
4.2 尺寸檢驗方法
板材厚度在距頂角不小于100mm和距邊部不小于10mm處測量。用相應精度的量具測量板材的厚度,寬度
、長度和不平度
。
4.3 力學性能檢驗方法
4.3.1 板材的室溫拉伸試驗按GB/T 228選行。厚度不大于3.0mm的板材
,取P1試樣
,3.0mm~6.0mm的板材取P7試樣;厚度大于6.0mm~10.0mm的板材取R8試樣
;厚度大于10.0mm的板材取R7試樣
。
4.3.2 板材的高溫拉伸試驗按GB/T 4338進行.
4.3.3 板材的高溫拉伸持久試驗按GB/T 2039進行。
4.4 彎曲性能檢驗方法
板材的彎曲試驗按照GB/T 232進行
。采用15mm寬的試樣
。
4.5 外觀質量
板材的外觀質量采用目視檢驗
。
5、檢驗規(guī)則
5.1 檢查和驗收
5.1.1 板材應由供方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(或合同)的規(guī)定
,并填寫質量證明書
。
5.1.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(或合同)的規(guī)定進行檢驗。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規(guī)定不符時
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3個月內向供方提出
,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。
5.2 組批
板材應成批提交驗枚
,每批應由同一牌號、熔煉爐號
、厚度規(guī)格
、制造方法、狀態(tài)
、熱處理爐次的產品所組成
。
5.3 檢驗項目
每批板材均應進行化學成分、尺寸偏差
、力學性能
、工藝性能和外觀質量的檢驗。
5.4 取樣位置和取樣數量
板材的取樣位置和取樣數量見表8
。

5.5 檢驗結果的判定
5.5.1 化學成分不合格時,判該批產品不合格
。
5.5.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各項試驗中
,如果有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不合格
,則從該批板材上(包括原受檢板材)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重復試驗。重復試驗結果若仍有一個試樣不合格
,則該批板材不合格
。但允許供方理張對不合格項目進行重復檢驗,合格者重新組批
。
5.5.3 尺寸和外觀質量不合格時
,判單張不合格。
6、標志、包裝
、運輸和貯存
6.1 產品標志
在檢驗的板材上應做如下標記(或貼標簽):
a)牌號
;
b)規(guī)格;
c)供應狀態(tài)
;
d)批號
。
6.2 包裝,運輸和貯存
產品的包裝
、包裝標志、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/T 8180的規(guī)定
。
6.3 質量證明書
每批板材應附有質量證明書
,注明:
a) 供方名稱;
b) 產品名稱:
c) 產品牌號
、規(guī)格和狀態(tài);
d) 熔煉爐號
、泄號
、批重和件數;
e) 所規(guī)定的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質量檢驗部門印記:
f) 本標準垢號
;
g) 包裝日期.
7 、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
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訂貨單(成合同)內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 產品名稱;
b) 牌號
;
e) 狀態(tài):
d) 尺寸規(guī)格:
e) 高溫性能及丑度